
永进协会日常管理准则(建议稿)
出于管理和发展的需要,为规范协会行为,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,不断促进协会的正确发展,特制定本日常管理准则。
第一章、永进协会会员权利和义务
协会尊重和维护会员的权利,任何组织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或者损害会员的权利,同时会员也有遵守和完成协会赋予的义务,任何组织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或妨碍会员完成自己的义务
第一条:会员义务
1. 会员应严格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,听从协会的安排。
2、 不得无故缺席,迟到或早退。
3、 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;会员有自觉维护协会利益的义务;
4、 维护本社声誉。
第二条:会员权利
1. 拥有参加协会安排各项活动的权利。
2. 拥有成为协会理事会成员的权利。
3. 拥有监督协会理事会工作的权利。
4. 拥有被评优秀会员的权利。
第三条:会员行为准则
1. 自觉遵守学校和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;准时参加协会各项活动。
2. 团结同学,实事求是,勇于探索,敢干创新,共创未来。
3. 尊重干部,积极支持配合干部的工作。
4. 举止文明,以协会利益为重,不做损害协会的事情。
第四条:优秀会员评选准则
1、自觉遵守学校和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2、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任何活动,不扰乱 、不无故不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。
3、尊重干部,积极支持配合干部的工作者优先。
4、对协会有一定贡献、积极发表个人见解、为协会发展积极作出努力和提宝贵意见者优先。
第二章、理事会成员行为准则
第五条:理事会成员行为准则
1、 严格遵守学校和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;
2、 团结同学,实事求是,敢想、敢做、敢负责;不怕失误、不怕异想天开、不怕模仿;
3、 工作认真负责,谦虚谨慎,求实敬业;
4、 自觉维护协会利益,时时处处为协会着想;
5、 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,耐心帮助同学。
第六条:社长(部长)及各负责人要求
1、 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优秀的道德品质,有奉献和敬业精神,诚实守信;
2、 具有较高的管理、组织能力;时刻知道自己干什么、怎么干;
3、 要有创见、有主见;遇到偶发事要独立、合理、即时地解决;要有团队精,成员之间相互帮助、信任、
解,有偶发事件主要负责人不在,在场者要即时补位;
5、 对本部门有相当深入的了解,熟练掌握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日常事务, 理解协会"分工合作"的工作原则,善
于与其他部门合作,对本部门的一切工作全权负责;
6、 服从会长或分管副会长的安排,接受理事会的监督管理。
第三章:日常规章制度
为规范社干部的日常行为。树立学社干部的良好形象,形成积极主动的工作习惯。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。
第七条:会议
1、成员准时到场。如有事与会议冲突提前向社长请假,并在会议当天找社长了解会议内容
及工作安排,如无故旷会下次例会写书面检讨,宣读后交给常务部作记录。
2、与会者必须遵守会场秩序,不得私自离开,如有急事须向主会者请假;如需长时间离
开,必须主动在会后向主会者询问所错过的内容;不许肆意走动、说话。
3、 适当把握会议时间。应在会议通知时间五分钟内开始,不得无故拖延时间。
4、 成员应准时到场,迟到超过十分钟者按旷会处理。
5、 迟到超过两次作检讨,超过四次等同于旷会两次给于留职察看处分。
第八条:活动
1、本协会举办的各大型活动,各部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;如有急事向社长请假,各部委员向各部长请假,并安排
人代替;正副社长、活动负责部正副部长活动开始前及结束时必须在场。不许出现有情况找不到人的现象。否则
按旷会处理;
2、各部要积极配合,活动负责部工作,有必要时服从其合理的安排;
3、活动主要负责部所有成员及负责人(分管正副社长)应该在活动中全过程在场,防止遇到空发事件无人管理,
如有事须暂时离开必须向主要负责部部长或负责人请假。不许出现有事找不到人又不知其去向,否则追究其责
任,并由常务部记录在案;
4、非活动主要负责部成员准时参加活动,活动主负责部成员应提前到,做好准备工作;
5、活动有关工作正副社长安排给部长,施行部长负责制;
6、活动忌盲目性,暂且性,要有长远计划,忌一哄而起,一哄而散。必须作长期安排,如因遗忘或其他原因,造成失信,部长负责;
7、 宣传部在活动开始前,安排人手负责有关书写工作;
8、 活动结束:分管副社长负责安排安全自律部、组织部做好处理工作。
第九条:日常
1、尊重会员,耐心认真真诚地听会员意见,并及时反映给社长;如会员反应的意见因其未汇报而使会员不满追究当事人责任;
2、维护协会理事会形象;
3、正确处理好与其他理事会成员的关系,相互配合、团结合作,时刻以集体利益为重。
第十条:奖惩方式与等级
1、惩:分点名批评、书面检讨、记过、留职察看、降职、开除会籍六项处分(后两项并记录个人档案),超过警告两次或记过三次或检讨过四次,撤消其职务。
2、奖:月优秀干部,优秀委员作为年优秀干部、委员的评选及提升的主要依据;年优秀干部由社长申报记入个人学生档案。
第十一条:本条例由理事会监督执行,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
